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父子租借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路××号开设布兰卡足浴店,由被告人赵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店内清洁、收取营业款、发放工资等工作。被告人赵某为该店实际负责人,负责该店实际经营。被告人黄某某系该足浴店工作人员,协助赵某某、赵某从事收银、记账等工作,并带领客人至包房安排服务等。
2013年×月×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黄某某以法非牟利为目的,在上述经营管理的场所内,先后容留卖淫女周某某、沈某某、周某、童谋谋(均另行处理)分别与孙某某、朱某某、曾某、张某、严某(均另行处理)在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骆文龙律师接受被告人赵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主要辩护观点为:1、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赵某某身体状况不佳,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5、被告人赵某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黄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赵某、黄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骆文龙律师的有效辩护,仅判处拘役五个月,在看守所里已经被羁押了四个多月,很快就可以重获自由。赵某某家属对骆文龙律师的辩护工作非常满意,特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送来锦旗表示由衷的感谢(参加右侧图片)。
(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骆文龙 1366167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