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某系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9月至2008年12月间,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法定代表人邵某某在无实物购销关系的情况下,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7%支付开票费,向上海某某工贸经营部购得62份由该经贸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627,807元,税款共计人民币91,219.87元,由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2年7月12日,邵某某案发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2012年11月14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骆文龙律师接受邵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她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审理期间,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将税款人民币91,219.87元退缴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本律师充分与主审法官沟通,提出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
2012年12月24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人民币91,219.87元,其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致国家税款(人民币91,219.87元)被骗取,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已退回税款,故可对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邵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故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灯饰有限公司退缴的人民币91,219.87元上缴国库。
骆文龙律师圆满完成了被告人委托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