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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家属委托骆文龙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某日晚、2018年2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秋竹路1001弄盛墙坊小区23号202室其暂住处,二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2018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市嘉定区胜辛路XXX号魔方社区3幢913室其暂住处,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吸食冰毒。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相关书证、案发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其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案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骆文龙律师为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给予拘役五个月的处罚。最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辩护人骆律师的辩护工作极大的维护了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得到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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