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罗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杨浦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托上海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骆文龙提供法律帮助。

骆文龙律师经多次会见和沟通后对基本案情较为了解,本案中,罗某某系某某乳业集团公司一名财务人员,2014年1月至7月间,该乳业公司发现大量假奶票混入公司冲抵销售额,共计约人民币700余万元,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杨浦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立案侦查并对多名涉嫌制作假奶票并骗取公司钱财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罗某某系公司财务人员,其工作职责是将公司各片区块长收集的奶票做账上报公司,其不能分辨出奶票的真伪,其与其他制作假奶票诈骗公司财务的犯罪嫌疑人未相互串通,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罗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在案件进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人骆文龙律师向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不批捕的法律意见并被采纳,杨浦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杨浦分局立即对罗某某予以释放。辩护人骆文龙律师的工作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重回社会。
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被上海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杨浦区看守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指派骆文龙律师担任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会见,辩护人对案情有了初步的了解。辩护人骆文龙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贵院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不能分辨真假奶票并且对其他业务员提供假奶票事宜并不知情。
罗某某自2012年9月进入光明公司北区担任财务人员,负责将业务员、块长上交的奶票整理、清点并制作统计报表上报给光明公司财务部。自入职以来,光明公司总部未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来分辨奶票真假,罗某某也从未听说有假奶票存在,其也不能分辨出真假奶票,其工作职责就是将业务员和块长上交的奶票统计做账上交总公司财务。在罗某某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后,其询问华东区财务总监,她也告知从未有过假奶票。
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未实施诈骗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罗某某作为光明公司北区财务人员,根据公司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某些业务员、块长提交假奶票给财务做账,罗某某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但罗某某未与相关人员串通,对这些人员提供假奶票的事情并不知情,更没有实施提供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提供假奶票的行为,事后也没有从业务员和块长这里得到任何非法利益。
综上所述,从目前了解的相关证据来看,罗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要件,肯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和建议请贵院予以参考!
此致
敬礼!
辩护人:上海刑事辩护骆文龙律师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 骆文龙 1366167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