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江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宝山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托骆文龙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经会见了解如下事实:2013年9月15日晚, 江某某在其父亲江某某1家中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双方争吵激烈并发生肢体冲突,江某某对江某某1有推搡等行为,后江某某1突然倒地不省人事。家人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叫来救护车将江某某1送到医院急救,终因抢救无效去世。
骆文龙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江某某1死亡的原因是受外力击打所致还是由于自身疾病突发导致。虽然江某某在与江某某1的争吵中有肢体冲突,但江某某没有故意伤害对方的故意,更没有将其置于死地的心理状态,江某某仅有推搡等行为,该行为不足以导致江某某1死亡的法律后果。因此,江某某的行为与江某某1的死亡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江某某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仅是一次意外事件。骆文龙律师将上述意见与办案机关做了详细深入的沟通,希望通过对江某某1的尸检来还原事实本来面目。
几天后,尸检得出初步结论:江某某1体表无明显外伤,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心源性猝死。这一报告验证了骆文龙律师对该案的分析判断,骆文龙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3年9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向江某某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宝山区看守所向江某某送达《释放证明书》,江某某即刻走出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