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4日,李某某因涉嫌构成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奉贤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托骆文龙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间,被告人胡某某租借本市闵行区纪鹤路某某号某楼办公楼,成立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徐某以及唐某某、郑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为部长,被告人李某某为行政文员,被告人潘某某为核单员,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李某等人为话务员,冒充“上海橡果国际”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害人周某等600余人,以赠送金霸王充电宝、超市购物卡和三星手机为幌子,以收取人民币198元至370元不等的运费和质量检测费为由,共计骗取1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涉案数额为19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的涉案数额为12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的涉案数额为3.1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某的涉案数额为2.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的涉案数额为1.7万余元。
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辩护人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和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均未获得相关司法机关批准,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再次向公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理由是被告人李某某仅为公司行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小,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相对较轻;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碍案件诉讼程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经严格审查批准了辩护人的申请,于2014年9月24日对被告人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李某某被羁押了六个多月后走出看守所重获自由。但本案并没有结束,公诉机关将众多被告人起诉到法院。由于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为法院判处缓刑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
本案后经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直到2015年2月才在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辩护人骆文龙律师为第六被告人李某某出庭辩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并使用缓刑。奉贤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本案中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被告人李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是本案成功的关键,否则其羁押的时间会大大的变长,法院能否判处缓刑也是未知数。骆律师的工作极大的减轻了被告人的刑罚得到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