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秦某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奉贤区看守所,其家属委托骆文龙律师提供辩护。
骆律师经多次会见和沟通后对基本案情较为了解,本案中,秦某某系某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该公司与客户发生经济合同纠纷并被举报,公安机关据此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并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辩护人深入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的性质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涉案公司及管理人员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秦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客户的行为,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属于合法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法定的合同诈骗的方式。在案件进入批准逮捕期间,辩护人向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不批捕的法律意见并被采纳,包括秦某某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均未被批捕,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均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均对上述人员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多名犯罪嫌疑人均重获人身自由并重返工作岗位。辩护人的工作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活动。
附《法律意见书》
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上海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奉贤区看守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骆文龙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秦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贵院对其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秦某某未实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某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是在本市闵行区工商局依法注册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具有对外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从事为客户名称及地图标注位置在地图上添加信息点,以便其他客户检索及导航等相关业务。某某公司均获得相关授权和资质,在经营范围内合法与其他客户签订合同并提供服务。在某某公司成立至今,共签订及履行合同上千起,从未接到客户投诉及报案,一直很好的履行公司合同义务。即便某某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相关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某某公司及秦某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客户的行为,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属于合法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法定的合同诈骗的方式,肯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秦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以上法律意见和建议请贵院予以参考!
此致
敬礼!
辩护人:骆文龙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骆文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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